•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尚未投产、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书立、 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0]963号
  • 【发布日期】1990-08-07
  • 【生效日期】1990-08-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尚未投产、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书立、 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尚未投产、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书立、
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7日国税函发<1990>963号)

上海市税务局:
1990年6月18日沪税地(1990)38号《关于对未投产或营业的中外合资企业所书立、领受的印花税列举凭证要否贴花的问题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凭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宣告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即便是处在基建或筹建过程中,也将是适用 工商统一税条例的纳税义务人。对其以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属于 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仍可按照财政部(89)财税字第010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的规定暂免予征收印花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