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擅自 复印营业执照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擅自
复印营业执照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192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行为处理的请示》[鄂工商个字(1990)第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凭营业执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把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经营凭证是违法行为。对把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经营凭证的个体工商户,可比照《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的私营企业(非法人的)的处罚幅度,可比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 三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执行。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六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