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0]884号
  • 【发布日期】1990-07-25
  • 【生效日期】1990-07-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

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

(1990年7月25日国税函发<1990>884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90)外经贸财字第193号《关于请免征经援项目营业税等四种税税种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
(一)对中国成套设备公司所属分公司向承建外援项目的单位提供材料、备件等取得的仓储、包装、管理费、运费等收入应依照营业税有关税目税率分别征税。
(二)我国政府无偿援助外国的生活用品,因系无偿赠予没有销售行为,因而不征营业税,但承办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对承办单位承担此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三)根据现行税法关于企业在国外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承建外援项目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二、关于印花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印花税。对与国内承办单位签订的各种应税合同,应按规定征税;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免征税。
(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其征免范围与营业税相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