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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印发《国际船舶代理费费收项目与费率》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90)交财字324号
  • 【发布日期】1990-06-01
  • 【生效日期】1990-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印发《国际船舶代理费费收项目与费率》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国际船舶代理费费收项目与费率》的通知

((90)交财字324号1990年6月1日)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
根据部(90)交财字92号《关于同意调高外籍船舶理货费、救捞费、船舶吨税、代理费的批复》及部财会司(90)财便函字44号函,现将调整后的《国际船舶代理费费收项目与费率》发给你们,请按此对外公布,自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零时起施行。

国际船舶代理费费收项目与费率

代理费



一、船舶委托方代理费
按下述四种计算方法兼收:
(一)按船舶吨位或马力计收:
船舶每登记净吨(拖轮每马力)0.48元,进出口各收一次,最低收费每次216元。
科研船、工程船(包括钻井平台)及其辅助船舶,除进出口各收一次外,进口一个月以后,每月加收600元。
旅游船和不装卸货物、不上下旅客的船舶,进出口合并一次计收。
(二)按装卸货物吨数计收:
件杂货(包括非整船散货) 1.92元/吨
整船散货(包括同类货物压包)
1~30000吨 0.95元/吨
30001~60000吨
(超过3万吨的部分) 0.80元/吨
60001~100000吨
(超过6万吨的部分) 0.65元/吨
100001吨以上(超过10万吨的部分) 0.40元/吨
油轮装原油或其成品油
1~30000吨 0.55元/吨
30001~60000吨
(超过3万吨的部分) 0.45元/吨
60001~100000吨
(超过6万吨的部分) 0.35元/吨
100001吨以上(超过10万吨的部分) 0.20元/吨
(三)按装卸集装箱箱数计收:
每箱24元。带有底盘车者,每箱加收9.6元。箱内货物,按(二)计收。
(四)按旅客人数计收:
客船按上下旅客人数、旅游船按旅游客人数,每人7.2元。
旅游船每艘次最低收费720元。

二、第二委托方代理费
按装卸货物吨数计收,每吨0.18元,最高收费1800元,最低收费240元。
与货物无关者,收费240元。

三、期租船船东代理费
每艘次收费1200元。

手续费



一、组织货载、洽订舱位:
按运费总额(包括各类附加费)的5%计收。

二、代算、代收运费:
按运费总额(包括各类附加费)的0.75%计收,由本公司揽货订舱的免收。

三、代售国际海运客票:
按票价的5%计收。

四、洽办船舶买卖、交接:
船舶买卖,按售价的1%向卖方计收。
船舶交按,每船向委托双方各收1800元。

五、洽办租船及期租船交接:
期租船按租金、程租船按运费总额的5%向出租方计收。
期租船交接,每次向委托双方收费900元。

六、办理船舶滞期费与速遣费的计算与结算:
按每航次滞期费或速遣费金额的5%向收入方计收,最低收费60元。

七、洽办海损事故处理:
按救助费用和赔偿金额的2%向各委托方分别计收,最低收费240元。
办理共同海损担保手续,每份提单向委托方收费12元,最低收费60元。

八、代办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申请手续:
每艘次收费720元,申请后又撤销的,减半计收。

九、办理集装箱租、还箱交接:
按本公司与各有关公司协议规定计收。

十、洽办船舶修理:
按修理费金额的1%计收,每船每港最低收费72元。

十一、办理船员调换、遣送和陪同旅行、游览、就医等:办理调换、遣送手续,按船员人次,每人次24元;
陪同旅行、游览、就医等,按所需陪同人数,每人每日48元,节假日加倍计收。

其他


其他费收项目与费率由本公司酌定。
以上费率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按中国银行认收的外币及规定的正式比价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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