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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中外条约>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声明
  • 【发布单位】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12-16
  • 【生效日期】2015-1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外交部
  • 【所属类别】中外条约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声明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声明

(2015年12月15日,郑州)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为促进上合组织地区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福祉,实现本组织框架内多边经贸合作目标,注意到上合组织成员国关于推动区域经济合作的倡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倡议,声明如下:

 

        一、深化区域经济合作对进一步提高上合组织国家人民福祉,保障上合组织成员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理们认为,在世界经济复苏乏力的背景下,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和伙伴关系将促进国际合作和全球治理新模式的探索。该进程的持续推进有助于加强各国伙伴关系,增加投资和消费规模,扩大需求和就业,进而保障各国多元、平衡、自主、可持续的发展。

 

        鉴此,总理们重申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倡议,认为该倡议契合上合组织发展目标。

 

        二、总理们认为,利用上合组织现有成果和相关经济合作机制十分重要。成员国将以基础设施建设、产能投资为优先方向,扩大双、多边经贸合作,共同促进本地区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

 

        根据《上合组织至2025年发展战略》,总理们强调有必要制订《2017-2021年上合组织进一步推动项目合作的措施清单》,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一步扩大互利合作,以促进上合组织成员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提高上合组织成员国人民福祉。

 

        三、总理们认为,为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应:

 

        ——加强交通领域多边合作,建立国际运输走廊,实施各方均感兴趣、可提高互联互通能力和发挥过境运输潜力的共同基础设施项目,发展高铁等铁路交通,建立多式物流中心,采用先进和创新的交通技术。

 

        ——加快2014年9月12日在杜尚别签署的《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生效,并起草关于在国际道路运输过程中实施签证、边防、海关、交通、动植物检验检疫等领域便利化的单独协定草案。采取切实措施落实2015年5月15日在乌法举行的上合组织成员国交通部长第七次会议框架下达成的共识。

 

        ——通过贸易结构多元化,提升商品和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加强电子商务合作。

 

        ——促进建立区域内良好的投资环境。

 

        ——开展产能合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在成员国建立产业园区或经济合作区。加强企业交流,共同利用先进技术,创造新的就业岗位。

 

        ——在信息技术、医疗、教育服务、电子商务、能源利用效率等高技术领域加强协作,构建紧密的贸易投资和科研联系,有效保障知识产权,加强预防、查明和阻断盗版产品合作。

 

        ——通过建立项目融资保障机制推动本组织框架下金融合作,共同防范和应对区域性金融风险,开展本币互换,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发挥金融投资机制作用,为上合组织地区经济项目合作提供融资支持。

 

        四、总理们相信,上合组织成员国与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本着透明、相互尊重、平等、开放的原则,在实施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等框架下通力协作,将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维护地区和平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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