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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0]428号
  • 【发布日期】1990-05-03
  • 【生效日期】1990-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1990年5月3日国税函发<1990>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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