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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籍雇员若干所得项目 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0]345号
  • 【发布日期】1990-04-04
  • 【生效日期】1990-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籍雇员若干所得项目 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籍雇员若干所得项目
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4月4日国税函发[1990]345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据广州、湛江分局反映,在对外国石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公司)进行税务审计时,发现有些外国公司除雇员的基本工资、资金、津贴外,还从合同区联合帐簿(中)以雇员个人名义提取列支其他款项,对此种情况是否应当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要求作出统一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外国公司以雇员个人名义从合同区联合帐簿中列支的下列款项,可选择作为外国公司在华经营费用列支,并计入其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不作为外国公司在华经营费用列支,也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
1.外国公司根据其本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向其本国政府缴纳的失业保险金;
2.外国公司按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为雇员个人提取支付的储蓄金(亦称理财计划或储蓄计划);
3.外国公司以雇员个人或雇员家属名义提取的集体人寿保险金。

二、外国公司为其来华工作雇员实际支付的医疗保险费(包括牙医保险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属外国公司福利制度统一规定的,且数额合理,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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