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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执行《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90)交运字128号
  • 【发布日期】1990-03-02
  • 【生效日期】1990-03-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执行《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执行《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90)交运字128号1990年3月2日)

我部已于一九九0年三月二日以第10号令发布了《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现将执行该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交通部审核批准或认可的单位,不得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港监部门不予办理其代理船舶的进出口手续,港务部门不得安排其代理船舶的靠泊和装卸作业。

二、船舶代理的费收标准,在未颁布新的规定前,一律按我部批准的中国外轮代理公司现行费收标准执行(指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费收标准)。

三、在《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施行前,凡未按上述费收标准收取费用的,包括给予回扣、应收外汇实收人民币、降低费收标准等等,必须立即进行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如实报告我部。

四、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什么新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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