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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关于对 深圳市过境耕作人员携带物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90]署监2字第14号
  • 【发布日期】1990-02-19
  • 【生效日期】1990-02-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关于对 深圳市过境耕作人员携带物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关于对
深圳市过境耕作人员携带物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

(1990年2月19日〔90〕署监二字第14号)

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凡持有深圳市公安局签发的“过境耕作证”,指定从罗湖、文锦渡口岸进出的人员,必须经海关指定的口岸通道进出,接受海关检查。

三、过境耕作人员进出境时,除必要的生产工具和个人劳动时所需的用品外,不准携带其他物品进出境。对在外作业期间剩余的少量食品(如面包、汽水、小包食品等)重量在两公斤内(单一品种不得超过一公斤)的可以放行。

四、对过境耕作人员在港作业期间香港亲友赠送的物品,每月放行一次,每次可以带进物品限量为:一般食品10公斤、衣服1~2件、其它一般日用品和药品总值不超过人民币50元(单一品种限1~2件)。由口岸海关进行立卡建档管理。

五、超出上述限量的物品予以退运,违反海关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境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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