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02-16
  • 【生效日期】1990-0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0年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89)国税地字第113号文件精神,现将《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统一粘贴后下发。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向商标申请人收取商标规费时,加收5元印花税票款,开收据时另列收印花税款5元,收取的商标印花税票款在上缴商标规费时如数上交。

三、商标申请件被退回或核驳时,如商标申请人不再重新申请者,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退商标规费时连同印花税票款一并退回。

四、此项代收印花税票款从1990年5月1日实行。在此之前下发的《商标注册证》,当地税务机关要粘贴印花税票时,由税务机关按照(89)国税地字第113号文件精神执行,确保粘贴的位置和印花税票的面额,印花税票粘贴应端正、清洁。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