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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全国性公司年检重新登记注册工作程序》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02-10
  • 【生效日期】1990-0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全国性公司年检重新登记注册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全国性公司年检重新登记注册工作程序》的通知

(1990年2月10日)


为保证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各级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审批公司撤并留方案后,通过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对保留的公司认真核定登记事项,对撤销的公司在清理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做好注销登记,切实把好登记这一重要环节,使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善始善终,不走过场。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我局制定的《全国性公司年检重新登记注册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参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参照此工作程序,结合本地区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公司年检重新登记注册的工作程序。

附件:
全国性公司年检重新登记注册工作程序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公司撤销、合并的意见》和国发〔1989〕11号、工商企字〔1989〕第32号文件以及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施行细则的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含企业),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审批撤、并、留方案后,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年检重新登记注册或注销登记。具体要求和工作程序如下:

一、保留的公司(含因合并而保留的公司)的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
(一)提交的文件
文件名称 提供单位 说明
清整办批件 清理整顿公司领导 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批文均可
小组 。
主管部门整改方案 公司主管部门 一个部门提交一份即可。
资信证明和财务挂 财政部或财政部认 按财政部(89)财法字第009号、第01
钩税钩证明 定的财务管理部门 2号、第014号文办理。
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 按工商企字〔1989〕第87号文办理,已
计事务所 纳入预算管理的可不提交。
公司兼有行政职能 国务院 无行政职能的不提交此件。
批件
无干部兼职和退( 人事主管部门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提交。有兼职的
离)休干部任职证 提交国务院批件。

从业人员证明 主管部门或人事主 编制、实有人数、专业人员资格证明。
管部门
营业执照及证书 公司 所有证照(含副本)一并交齐,丢失应予说
明并登报声明作废。
近期纳税交款书、 税务部门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八九年度年检报告 公司 88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公司提交。
书(一式三份)
专业登记表(一式 公司 89年1月1日至8月17日以前注册的公司三份) 提交。
资金平衡表或资产 公司 此表可提交公司内部使用的表格,89年1月负债表 1日后注册的公司可不提交。
主要领导干部表 公司 只填公司及业务部门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公司
行业归口部门批件 行业归口管理部门 此件或由行业归口管理部门重新出具或由行
业归口管理部门对原批件认可。行业归口管理
部门与主管部门是同一部门的,此件可由主管
部门批文代替。
专项、专营批件 专项、专营的审批 许可证或批件,此件或由专项、专营审批部
部门 门重新出具,或由专项、专营审批部门对原批
件认可。
经营范围的商品 公司 商业、外贸、物资公司提交。
目录
违法结案证明 查处机关 由国务院“三查办”或有关查处机关提供。联系人登记表 公司
(一式二份)
章程 公司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施行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核。

改变隶属关系的公司,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原主管部门和新主管部门批件及交接协议(或文件)。
因合并而保留的公司,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被合并的公司债权债务处理文件及移交文件。
(二)程序
1.受理:受理人员对公司提交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表格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填写收文单,签署受理意见并转交给审查人员。
2.审查:审查人员对已受理的公司所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审查意见。
审查的原则是:
(1)公司名称:只要不相同、近似以及严重不符合有关名称管理规定的,应维持不变。公司要求改变其名称的,按变更登记办理。有外文名称的应在章程中注明。外文名称应与该公司的中文名称相一致。
(2)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与实有资金相符。实有资金数额,属于全民所有制的,按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定;属于集体所有制的、联营的,按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验证结果核定。注册资金与有资金不符的,应予变更。注册资金减少的,应在变更时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资金不得重复注册。
(3)经营范围:严格按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文执行,主营与兼营应分开,主营要反映行业特点,原则上不应跨行业经营。商业批发、物资供销、金融、外贸公司经营范围从严掌握,金融公司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专业外贸公司不得从事内贸业务,物资供销公司不得从事非物资供销业务。经营范围按《经营范围规范用语》核定。
原经营范围涉及行业归口管理或专项、专营规定的,应经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或专项、专营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或认可。过去没有办手续的,应补办,补办不了的,变更其经营范围。新增范围涉及归口管理或专项、专营规定的,应提交相应文件,并办理变更登记。
(4)经营方式:经营方式要与经营范围相对应,主次分明,用语规范,批发从严掌握。
(5)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隶属或投资关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经理)担任,并由章程做出规定。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公司,按国办发〔1989〕24号文执行。
(6)住所和经营场所:自有场地应提交其产权证明,租用场地应提交其租用协议和产权证明,租用涉外宾馆的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7)章程:公司章程应符合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细则的规定,章程有变动的,应进行修订,报主管部门审批。
3.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后,按规定收取年检、登记费,并发布公司重新登记公告。

二、保留公司的变更登记
经批准保留的公司,如原登记事项有变更的,还应在年检、重新登记注册时,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范围是:名称、住所和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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