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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因同一犯罪事实两次被收容审查应 如何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02-06
  • 【生效日期】1990-0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因同一犯罪事实两次被收容审查应 如何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因同一犯罪事实两次被收容审查应
如何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2月6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因同一犯罪事实两次被收容审查应如何折抵刑期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意见,即因同一犯罪事实两次被收容审查,其第一次和第二次被收容审查的日期均应折抵刑期。

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因同一犯罪事实两次被收容审查应
如何折抵刑期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1979年1月19日《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折抵刑期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规定“犯人在判刑前多次被收容审查、应如何折抵刑期的问题……应以最后一次收容审查的日期折抵刑期。”但是,这个批复未区分是因同一犯罪事实被收容审查,还是因不同行为被收容审查。我们认为,如果因同一犯罪事实两次被收容审查,其第一次被收容审查和第二次被收容审查的日期均应折抵刑期。
以上意见妥否,望批示。

199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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