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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多头印制邮政编码图书的通知
  • 【发布单位】邮电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署
  • 【发布文号】邮部联[1990]65号
  • 【发布日期】1990-02-03
  • 【生效日期】1990-0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多头印制邮政编码图书的通知

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多头印制邮政编码图书的通知

(邮部联[199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各计划单列市邮电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实行邮政编码制度是邮政通信业务的一项改革,旨在确保用户的通信利益。目前,随着宣传和推行工作的深入开展和书写率的提高,各地邮政部门将逐步进入实用阶段。邮政编码是邮件在分拣封发处理和投递过程中的信息依据。邮政编码簿是专用工具书,其编码必须准确。不然,就会造成邮件传递混乱的严重后果。现已发现有些单位印刷的邮政编码簿,差错较多,质量没有保证。为防止滥印、滥发邮政编码资料的情况继续发展,特作如下规定,请通告有关方面执行。

一、综合性邮政编码图书的出版、发行,要经邮政主管部门审批。全国性的须经邮电部邮政总局审批;地区性的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审批。这类图书由正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非出版单位不得擅自出版、发行。

二、各部门、各系统和各单位印制供内部使用的邮政编码类簿籍,也须向邮电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在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准印证后,方可印制。这类簿籍只限内部使用,不得进入市场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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