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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后 纳税人要求退货如何处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01-11
  • 【生效日期】1990-0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后 纳税人要求退货如何处理的通知

关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后
纳税人要求退货如何处理的通知

(1990年1月11日)

近年来,海关不断加强了对进出口货物的审价工作,这对遏制低报、瞒报价格行为,防止偷逃关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海关估价后,有的纳税人不同意海关估价征税,要求将货物予以退运出境或不再出口,对此类问题应如何处理,现明确如下:
一、对已报关海关未放行的进出口货物,如海关认为有低报、瞒报价格的嫌疑并可能构成偷税逃税行为的,不得退运出境或不再出口。海关应即立案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于已经海关放行而后估价征税的进出口货物,如纳税人对估价提出异议要求退货的,海关不予受理。对此类先放行后估价征税的货物,各关一定要加强查验,并做好提留货样的工作。
三、对已报关海关未放行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审价时发现其与本关掌握的价格有一定差距(一般掌握的价格差距在百分之三十以内),但纳税人不接受海关审定的价格而又坚持要求予以退货的,如海关暂不能认定有低报、瞒报的嫌疑,经关领导批准,准许其退运出境或不再出口。但是,对于此类情况,各关应向广州海关价格处通报,并由价格处转告有关海关,防止其转口岸进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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