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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越权减免税进行认真处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11-27
  • 【生效日期】1989-11-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越权减免税进行认真处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越权减免税进行认真处理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今年以来,各地根据《 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1号和2号等三个文件的要求,对越权减税免税问题进行了清理整顿。我局已将汇总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对各地越权减免税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整顿减税免税,是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措施,也是实现以法治税的关键步骤。各地必须从全局利益和宏观需要出发,遵照国务院确定的“税法必须统一,税权不能分散”的原则,按照税收政策,法规,对清理出的越权减税免税问题,严肃认真地进行处理,切实做到令行禁止,把清理整顿减免税工作抓到底,抓出成效来,实现依法治税的目标。

二、对于清理出的下列越权减免税问题,必须立即纠正,严格按统一规定执行,不得敷衍和留尾巴:
1.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1号文件规定,对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严格控制生产的烟、酒等30多种特殊消费品或长线产品的产品税、增值税和小毛纺厂、小棉纺厂等“八小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自行决定减免税的;
2.对企业实行包税或变相包税以及对集体企业实行增长利润减征所得税的;
3.对各种名目的价外补贴收入和平议差价收入,未按规定计入产品销售收入或业务经营收入纳税的;
4.未经国务院批准,由地方和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经济开发区和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其他类似地区,比照国务院批准的这类地区的税收政策或自定税收政策执行的;
5.擅自越权决定对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
6.地方自行决定扩大对联营企业、知青企业、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减免税范围、延长减免税期限的;
7.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前归还货款的范围、比例和税前列支范围、标准,未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的;
8.违反国家统一税法规定,自行决定对新办集体企业一律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的;
9.中央已明确规定所有公司必须依法纳税,取消特批的减免税优惠待遇,凡未照此执行的;
10.扩大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建筑税免税范围,提高免税限额、减少计税基数的。

三、一些地区为稳定人民生活,扶持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而采取的减免税措施,凡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应当纠正,个别需要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执行的,要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报告上级机关批准。

四、为了严肃税收纪律,今后对违反税法、超越管理权限减税免税的,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地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要求和明确的政策,并将处理结果于今年年底前告知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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