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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 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89)国税地字第113号
  • 【发布日期】1989-11-17
  • 【生效日期】1989-1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 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
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

(1989年11月17日(89)国税地字第113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各类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应由其领受单位和个人负责贴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上述证照时,应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为保证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规范、统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花税票粘贴位置。营业执照正本贴花,应统一粘贴在其左下角花边框内;商标注册证贴花,应统一粘贴在其内页左上角(“使用商品类”右面)边框内。

二、粘贴的印花一律采用5元面值的税票,税票粘贴应端正、清洁,在税票与证照的骑缝处,用钢笔或圆珠笔画两条横线注销,画销笔迹要整齐、清晰(示意图附后)。

三、纳税地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负责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纳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核发商标注册证的同时,负责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纳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向商标注册人收取商标规费的同时,加收5元印花税款,按规定期限一并上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四、为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核发的证照监督纳税,各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售印花税票,并按代售金额5%的比例支付代售手续费。

五、对因各种原因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的,均视为新领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应按规定纳税。

六、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对已贴印花税票的证照,粘贴位置及注销办法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再揭下重贴,待更换新的证照时,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和有关事宜,由各地税务机关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商,共同贯彻执行。
附:画线注销示意图

应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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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税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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