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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统计工作的决定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11-06
  • 【生效日期】1989-1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统计工作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统计工作的决定

(1989年11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检察机关重建以来,检察统计工作在业务上、组织上、技术上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还存在着统计机构不健全,统计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统计报表报送不及时,有些统计数字不准确,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开展不普遍,电子计算机的应用才开始起步等问题,这些与我们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很不适应。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科学地、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以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统计是各级领导同志和领导机关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对各项业务工作实行科学管理和检查监督的有效手段。统计工作是开展检察业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没有全面、准确的统计资料的科学分析,就没有正确的工作领导和宏观指导,就难以搞好检察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同志要真正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作用,善于运用统计资料来研究问题和指导工作。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检查。切实抓好统计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计算技术现代化建设。要帮助统计人员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要吸收统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提供有关资料,为他们的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以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广大统计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发扬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作风,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统计任务。

二、建立集中统一的检察统计工作管理体制。
统计工作的特点是严密性、科学性、时效性、统一性强,必须认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管理的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统计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统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统计业务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统计机构的指导,同时也要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统计工作要由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集中管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归属办公厅、室建制。
要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要设立统计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盟、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要设立统计科、室,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县、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应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少数编制少、任务量不大,设置专职统计人员确有困难的,可以设置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统计人员,但兼职不宜过多,要能保证及时完成统计任务。县级人民检察院的统计工作是整个统计工作的基础,必须切实加强,才能有效地改善检察统计工作。

三、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为保证检察统计任务的完成,必须尽快改变统计力量和统计人员素质与统计任务不相适应的状况。
要切实保证统计人员的质量,提高统计干部素质。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统计人员均应具有机要人员的政治条件、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成本职任务必需的统计专业、检察业务知识。现有统计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要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对不合格者应进行调整。
为提高统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大力加强统计干部培训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教育、统计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争取3至5年内把现有统计人员轮训一遍,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责任心强,熟悉现代统计科学和各项检察业务基本知识的检察统计队伍。
要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统计工作是一项专门的业务工作,统计人员熟悉业务要有一个过程,需要在长期的实际工作中积累经验,才能搞好统计工作。因此,必须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对统计人员不要轻易调动,以利于其熟悉业务、掌握情况和积累经验。今后,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本院统计机构或主管部门的同意;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人民检察院统计机构的同意。
检察统计是检察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检察统计部门是检察业务部门,检察统计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任命法律职务。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四、加快检察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检察统计工作现代化,就是要运用先进的统计科学和现代化的计算技术,来改革和完善检察统计工作,逐步实现检察统计指标体系完整化,统计分类标准化,统计调查工作科学化,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根据上述目标,制定具体规划,逐步落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盟、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要争取在近2、3年内配备电子计算机,基层人民检察院要争取在3、5年内配备电子计算机。要广泛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资料储存和数据处理。

五、切实保证检察统计工作必需的业务经费。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保证统计调查、统计人员培训和奖励、统计科学研究、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现代化建设等所需经费。统计业务经费要纳入各级预算,加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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