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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1989年度奖金税、工资调节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89)国税所字第195号
  • 【发布日期】1989-11-04
  • 【生效日期】1989-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1989年度奖金税、工资调节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1989年度奖金税、工资调节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89年11月4日(89)国税所字第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压缩社会总需求是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区要按照从严控制,合理疏导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税收规定,认真做好1989年度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对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的若干政策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乡镇企业的税收征管,对按财政部(86)财税字第335号文件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免、缓征奖金税的乡镇企业,一律恢复征税。从1989年度起按国家统一规定征收集体企业奖金税,其计税月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人均100元。

二、对企业将职工奖励基金结余、效益工资结余或其他资金转化为个人入股资金,职工个人风险抵押金,或代为职工购买国库券和各种债券的,应从其减少企业资金,增加个人股金、风险抵押金、国库券和各种债券之日起,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奖金总额或应纳税工资总额,征收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

三、鉴于目前执行4个半月基本工资免税限额的文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口径不太明确,各地难以掌握,对执行4个半月免税限额的文化事业单位范围明确为:文化部门所属的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公共图书馆、文物商店、文物保护所以及各类专业美术馆、博物馆、博物院。对各类剧场、影剧院、出版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等事业单位的奖金税免税限额,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加强勘察设计单位业余设计费的征收管理,凡按照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88)建设字第337号文的有关规定,发给职工个人的业余设计费,人均每月在30元以内的部分,不征收奖金税,超过部分,应计入企业应纳税奖金总额,照章征收奖金税,各地不得自行放宽标准。

五、严格执行各种单项奖金的征免税规定,对企业以各种名义发放的单项奖励,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明确规定免缴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的以外,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给予减免;对各地区、各部门自定的免税单项奖金,均应计入应纳税奖金总额或应纳税工资增长总额,征收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对各级政府下达一次性奖金额度,由主管部门、企业单位自筹奖金以及财政拨款以外渠道发放的奖金,均应征收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

六、关于如何确定“核定上年工资总额”,按照《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规定:“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除第一年是指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定并逐级下达到企业的核定数外,以后年度按照批准的上年会计报表中的工资基金表所列的工资总额发放数核定(应剔除交纳的工资调节税、罚款和滞纳金)。“随着近年国家对各地区和部门实行总挂钩,对企业工效挂钩审批权限逐步下放,“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第一年应以各级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工效挂钩方案的工资总额基数作为计征工资调节税的基数,以后年度由税务部门按《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

七、关于奖金税和免税限额。财政部(89)财税字第054号文件规定,对1988年度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奖金税免税限额在原有基础上放宽半个月,此规定从1989年度起继续执行。

八、关于实行工资调节税企业1988年度计税时扣除人均工资增长额60元的问题。鉴于是一次性的特定政策,1989年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已按放宽免税限额后的奖金核定工资总额基数,1988年以前挂钩的企业,按实际发放奖金核定计税工资总额,均考虑了放宽免税限额的因素。因此,在征收1989年度工资调节税时,不应再另扣除人均60元的工资增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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