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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暂行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3〕382号
  • 【发布日期】2003-11-15
  • 【生效日期】2003-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暂行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暂行管理办法

(内政字〔2003〕38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3-11-15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路、桥梁完好,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交通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载质量超过其核定载质量的车辆;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长、宽、高、车货总重、轴载质量超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车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治理及其它相关工作。高速公路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厅公路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执法、规范治理的原则,实行源头管理、科学检测、定点卸载,确保公路及桥梁的安全畅通;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该项工作,并接受各级纠风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计划、公安部门要强化车辆的源头管理工作,重新核载大型货运车辆,坚决查处大吨小标、私自加装改装车辆的行为;对非法加装的零部件,实行就地拆除,费用由车主或驾驶员自付;凡货运车辆载质量加车身自重超过55吨的,一律不得上公路行驶。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闯卡、违规停车、逆向行驶、领车绕行、聚众闹事行为,对扰乱治安秩序、妨碍公务者,处以行政拘留;对私自改装车辆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参照已颁布即将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一律处以2000元罚款,同时对违章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记3分。严重超载的运输车辆,一律处以500元罚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卸载超载货物。

交通部门要在公路沿线合理规划、筹建固定卸载场地,配备检测设备和卸载机械,对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实行限载,收取已行驶路段的超限运输补偿费,并追缴超载部分的交通规费。继续保留使用公安交警、交通路政部门已设的卸载点。

公安交警、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对超载超限运输煤炭的车辆,一律按照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财政厅、纠风办《关于对非法超载超限拉运煤炭予以罚没的通知》(内公通字〔2003〕36号)有关规定进行卸载。对于超载超限运输其它货物的车辆,由驾驶员自行转运或在卸载场卸载。在卸载点卸载的货物有偿保管三天,保管费、装卸费用由车主或驾驶员自行负责。凡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发生故障,就地将所载货物卸在路外,将车辆转移至路下修复,货物由车主或驾驶员自行看管。

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运煤车辆主要货源地的管理。严禁为运煤车辆超载超限装载,凡给车辆超载超限装载货物的单位或业主,在集中整治期间按规定上限处罚。严禁超载超限运煤车辆驶出煤窑、煤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货物集散场地,整顿煤窑、公路沿线的煤场经营秩序,监督货场业主、车主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装载货物。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坚决取缔为车辆超载超限装载煤炭的煤场,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新闻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正面报道力度,形成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工作的强大社会氛围,获得全社会特别是车主、司机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第五条 凡在我区境内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不准超过核定载质量的30%,运载可解体物品的车辆,车货总重不准超过55吨。

第六条 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工作以卸载、收取公路赔(补)偿费、经济处罚为主。卸载货物要在指定的卸载场进行,不准以罚代卸,更不准罚款放行。卸载时要一次到位。凡运输煤炭、砂石料、水泥、钢材等可卸载物品,一律实施卸载。二次或重复装运超载超限的车辆,除卸载并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外,按《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凡运载不可解体和贵重、鲜活、易燃、易爆、易碎等不宜卸载物品的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公路赔(补)偿费,并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方可上路行驶。

第七条 卸载场的设置要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有效控制的原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规划设置在公路出入口和主要控制点。各级公安交警、交通路政工作人员要联合进驻卸载场,综合执法,疏导公路上行驶的超载超限运输车辆进入卸载场卸载,纠风部门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八条 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执法人员重点要放在上路之前、下路之后和卸载场,公安交警、交通路政执法人员不准上路进行罚款、收费,不得影响公路运输畅通。

第九条 卸载场要有足够的停车、卸货场地,并设置迂回道路供车辆出入。高速公路沿线卸载场,要与高速公路项目同步建设;其它公路沿线的卸载场,按公路管养权限由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

第十条 各卸载场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公安交警和交通路政人员,实行24小时分班轮换工作制。劳务人员可从社会雇用。

第十一条 卸载场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没收和放弃领取的货物要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并加盖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指挥部办公室印章。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储存后全额返还治理超载超限部门,用于该专项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 卸货、装货、保管货物及停车等收费标准及票据的使用,执行自治区计委、交通厅《关于治理超载超限运输收取装卸载、停车及货物保管费的通知》(内计费字〔2003〕501号)规定。

第十三条 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将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工作列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各有关企业、单位要建立责任制,将治理超载超限车辆运输工作列入年终的实绩目标考核内容,在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公安交警、交通路政人员对超载超限车辆卸载。纠风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治理超载超限工作,发现执法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对超载超限运输车辆不进行卸载而罚款放行以及不开展治理超载超限工作或治理不力的地区要予以通报,并追究当地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向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指挥部汇报本地区、本部门治理工作情况。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纠风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煤炭工业管理局要组成治理超载超限督察组,对各地区和各部门的治理超载超限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工作要与各盟市公路建设投资补贴相挂钩。对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达到预期目标,取得突出成绩的盟市给予奖励,在公路建设投资方面给予倾斜;对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的盟市,核减本年度公路建设投资补贴。对因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损坏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公路、桥梁,自治区不予安排投资修复,由盟市自行筹集资金解决。

第十五条 可将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罚没收入的10%至30%用于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受到司机、车主暴力抗法因公受伤、致残或殉职的治理超载超限人员,要按规定给予政治荣誉和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要公正廉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严禁发生公路“三乱”,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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