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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库存烟、酒提价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89)国税所字第182号
  • 【发布日期】1989-10-16
  • 【生效日期】1989-10-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库存烟、酒提价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库存烟、酒提价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89年10月16日(89)国税所字第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财政部(89)财工字第67号《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库存商品增值如何处理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集体企业应当如何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文件规定的执行范围系指国营企业,不包括集体企业。集体企业库存卷烟、酒提价后的财务处理问题,仍按财政部(88)财税字第26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集体企业由于价格调整引起原有库存价值变化,应根据随销售随进损益处理的原则,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损益,核算利润,照章计征集体企业所得税。
专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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