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老市区和经济开放区的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老市区和经济开放区的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1989年9月5日(89)国税外字第242号)
广州市税务局:
税外(1989)523号文悉。关于在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老市区、汕头、珠海市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区内举办的机械制造、电子工业等六类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六类生产性企业”),同时又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的,应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被确认为“六类生产性企业”的,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计算征收,在此基础上,再按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计算后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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