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注册商标在使用中改变颜色的定性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注册商标在使用中改变颜色的定性问题的复函
(1989年8月4日)
河南省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商标广告科6月20日来函悉,现答复如下:
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应与该商标注册证所贴商标的颜色相同,若改变了颜色,则属于《 商标法》第 三十条第(2)项所述的行为,应依照《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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