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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1989年新产品减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346号
  • 【发布日期】1989-07-28
  • 【生效日期】1989-07-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1989年新产品减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1989年新产品减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9年7月28日(89)国税流字第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原定今年颁发的《全国新产品管理条例》暂时不能出台,为了便于各地做好新产品减免税的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1989年度新产品减免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直接审核由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分别编制的《 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和《 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在此基础上,按照新产品减免税的条件选择项目编制《一九八九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比照国家税务局的办法对省级计(经)委、科委新产品计划进行审核并按照新产品减免税的条件选择项目编制《地方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

三、对列入中央各部委(不含国家计委、科委)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不再由我局直接审理,改由国家计委或科委先进行技术审查并按水平的高低分别列入国家级或地方级新产品计划,再由我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按本通知第一、二条办理;对列入省辖市级科委、计(经)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不再适用对新产品减免税的规定。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编入新产品减免税名单:
(一)以前年度曾列过新产品计划的产品;
(二)同时上报计(经)委、科委的产品;
(三)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四)属于军品的产品;
(五)其他不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产品。

五、各地在编制《地方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和审批新产品减免税时,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不得擅自扩大新产品减免税的范围和放宽新产品减免税的条件,不得层层下放新产品减免税的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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