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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 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1989]法民字第17号
  • 【发布日期】1989-07-24
  • 【生效日期】1989-07-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 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
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1989年7月24日<1989>法民字第17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3号《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产权确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出典的房屋已超过规定的回赎期限,承典人提起确认房屋产权归己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分别情况适用不同程序: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提出异议的,应按照 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无异议的,或者出典人已经死亡又无继承人的,可以比照 民事诉讼法(试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经审理,如确认房屋产权归承典人所有,承典人即可持法院判决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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