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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轻工行业评聘高级技师试点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89)轻经字第38号
  • 【发布日期】1989-07-05
  • 【生效日期】1989-07-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轻工行业评聘高级技师试点的实施意见

劳动部关于轻工行业评聘高级技师试点的实施意见

(1989年7月5日(89)轻经字第38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度,现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89〕15号《关于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精神,结合轻工业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级技师的性质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

二、评聘高级技师的试点工作范围
根据轻工行业的具体情况,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经研究确定,先在上海市、江苏省的工艺美术行业雕塑工艺制品、首饰制品、漆器工艺制品、抽纱刺绣工艺制品、地毯手工编织制品、金属工艺制品等专业(工种)进行评聘高级技师的试点工作。

三、高级技师的职务名称
根据工艺美术行业的生产特点和历史形成的习惯,可在高级技师职务前冠以行业或专业(工种)的名称,如首饰、地毯高级技师,象牙雕刻、磨钻、刺绣高级技师等。

四、评聘高级技师的工种范围
评聘高级技师,应在技艺精湛和具有综合操作技能要求的专业(工种)或岗位先行试点。

五、比例限额
高级技师职务要根据企业事单位生产、工作岗位的需要设置。由于工艺美术行业存在着企业职工人数较少,专业技术人材和老艺人相对集中的特点,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门为单位,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试点地区、部门可在控制的总数以内,统筹安排、调剂使用。

六、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起,发给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其享受的技师津贴随即取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五十元核定。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在工资科目中列支。具体的津贴标准,各试点单位可以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内,根据不同的生产岗位,以及责任大小、技术难易程度、贡献多少、劳动条件等实际情况,在四十至六十元的幅度内,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待遇。

七、高级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工艺美术行业高级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条件应突出“综合技能”、“传授技艺”、“产品设计”等方面。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1.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本行业(专业)先进技术;
2.具有热心传授精湛技艺,培训高级技工,指导技师工作,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能力;
3.能制作高、精、尖工艺品,有高超的工艺技巧,身怀绝技,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并为全国或地区同行业所公认;
4.精通生产工艺过程,对产品工艺设计能提出具有一定价值的修改意见;
5.作品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鉴赏价值。

八、试点工作安排
1.对已经完成或即将完成技师聘任制工作的上海玉石雕刻厂、上海绣品厂、上海地毯总厂、上海玻璃器皿一厂等单位,可以按照上海市统一的工作部署,力争九月底前结束试点工作;其他经批准同意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工作的单位,必须抓紧做好技师聘任制工作后,再试行高级技师评聘工作。
2.评聘高级技师,由技师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试点地区的工人考核委员会组织进行考核、评审,经考核合格者,报上海市、江苏省劳动局核准,并发给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聘任,并签订聘约,规定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辞聘、解聘、违约责任等有关事宜。
3.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其他有关问题,均按技师聘任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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