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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国公民接受外侨遗赠法律程序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88)民他字第26号
  • 【发布日期】1989-06-12
  • 【生效日期】1989-06-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国公民接受外侨遗赠法律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国公民接受外侨遗赠法律程序问题的批复

(1989年6月12日(88)民他字第26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民复字第13号函关于中国公民宁俊华申请接受苏侨比斯阔・维克托尔・帕夫洛维赤遗赠案件的请示,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404次会议讨论认为,可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知告比期阔的遗产代管部门,比期阔将自己的个人财产遗赠给宁俊华、李成海,符合我国 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对宁、李2人领受遗赠财产的请求应予允许。如经告知,遗产代管部门仍阻碍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宁俊华、李成海则可以遗产代管部门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适用 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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