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清理酒类《商标注册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清理酒类《商标注册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1989年5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我局收到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反映,在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商标字[1989]第52号)工作过程中,发现有的企业持有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图形、商品名称不规范。为了严格执行《 商标法》,进一步搞好整顿酒类商标的工作,纠正历史遗留问题,经研究决定,对酒类《商标注册证》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注册证的范围是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原国内商品分类第36类的《商标注册证》。凡商标所有人持有的《商标注册证》有下列现象之一的,一律统一上报我局予以更换。
1.我局1979年10月31日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将酒的瓶贴作为商标粘贴在《商标注册证》上,或商标图形与我局《 商标公告》不符的。
2.《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不规范的,如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
二、在清理《商标注册证》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把关,上报我局的《商标注册证》其商标图样必须剔除不规范的部分,而不得改变原核准注册的商标。
三、请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所在地企业的《商标注册证》进行清理,并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应更换的《商标注册证》登记造册,列出清单(清单内容:注册号,商标名称,企业名称),每件附商标图样10张,于今年12月底以前按核转程序报送我局,一律免费予以更换。若要求同时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应按《 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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