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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 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89)国税油字第002号
  • 【发布日期】1989-04-10
  • 【生效日期】1989-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 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
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4月10日(89)国税油字第002号)

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大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和公司使用的土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征收。使用的土地在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和直接征收单位所在地的,由分局和直接征收单位管理征收,还是由当地市、县税务机关管理征收,由主管分局和直接征收单位与当地市、县税务局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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