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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撤销RIZHI注册商标的决定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04-06
  • 【生效日期】1989-04-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撤销RIZHI注册商标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撤销RIZHI注册商标的决定

(1989年4月6日)

广东省南海县平洲电冰箱厂:
经查实,自1987年3月以来,你厂使用注册商标“RIZHI”和未注册商标“日芝”生产组装27044台电冰箱,其中有23939台未经法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就出厂销售(占88.5%),质量得不到保证,收到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的投诉信件655封。并且,你厂于1987年11月至1988年8月期间,先后与15家企业签订了组装18.9万台“RIZHI”冰箱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实际组装11.45万台),收取商标使用许可费355.7万元,被许可人经你厂同意委托18家企业组装电冰箱,其中17家属于非国家定点冰箱组装厂。你厂滥施许可,不履行监督商品质量的责任,致使大量的劣质“RIZHI”“日芝”电冰箱进入市场,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兰州市一家商业单位在1988年8月购进杭州通用电器厂生产的“RIZHI”“日芝”电冰箱600台,抽检了158台,不合格的113台,占抽检数的71.5%。
你厂的行为违反了《 商标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在全国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为了严肃法律,根据《 商标法》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四条及《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撤销你厂第298164号“RIZHI”注册商标,由广东省南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收缴《商标注册证》,报送我局。
2.撤销你厂初步审定的第343399号“日芝”商标。
3.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你厂的上述违法行为进一步严肃处理,并将
处理情况报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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