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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从联邦德国 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德税收协定待遇的复函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89)国税外字第042号
  • 【发布日期】1989-02-21
  • 【生效日期】1989-0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从联邦德国 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德税收协定待遇的复函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从联邦德国
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德税收协定待遇的复函

(1989年2月21日(89)国税外字第042号)

中国银行:
(88)中资字第73号来函收悉。关于你行从联邦德国取得的利息,包括购买债券的利息,享受中德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的问题,经我们同德方主管当局联系磋商,现接联邦德国财政部克劳斯先生于1989年1月24日来函,代表德方主管主局确认“联邦德国支付给中国银行的利息,将按照两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四目的规定,免征德国预提税。”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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