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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89)国税地字第018号
  • 【发布日期】1989-02-17
  • 【生效日期】1989-0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1989年2月17日(89)国税地字第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据了解,一些工业、商业、物资企业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其资金由国家财政以特种储备资金拨付。企业中这部分保证国家储备的专项资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不应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内。因此,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征印花税。对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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