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外合资企业承接外商来料加工、 来件装配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89]国税外字第012号
  • 【发布日期】1989-01-24
  • 【生效日期】1989-0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外合资企业承接外商来料加工、 来件装配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外合资企业承接外商来料加工、
来件装配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批复

(1989年1月24日<89>国税外字第012号)

江苏省税务局:
苏税外(88)30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承接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收入免征工商统一税的请示》收悉。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接受外商来料加工业务,是我国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一种形式,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我国劳动力潜力和设备能力,补充国内原材料不足,发展生产,引进技术设备,增加出口创汇,对其有关的减免税规定,是从我国现有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的,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来料加工取得的业务收入,仍应依照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