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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10-19
  • 【生效日期】1988-10-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1988年10月19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1988〕43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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