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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 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88)国税地字第013号
  • 【发布日期】1988-10-12
  • 【生效日期】1988-10-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 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
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

(1988年10月12日(88)国税地字第0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对《条例》中规定的应税凭证具体征免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1988年10月1日起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均应按规定贴花;在此以前,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除继续使用的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应按规定贴花外,其余凭证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贴花。

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1988年10月1日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税贴花;以后年度均以年初固定资产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算,就增加部分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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