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实行 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实行
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年9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贸促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决定,商标局将于1988年11月1日起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因商品跨类造成的混乱,特作如下规定:
一、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11月1日起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简称国际分类表)是指自11月1日起,我局收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均以国际分类表为准。跨类的一律退回重新申请。
二、各级核转机关和商标代理组织应指导商标申请人按国际分类表指定商品类别,填写报商品名称、商品的用途、原料、功能及操作方法。上述内容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不下的,应当另附说明并加盖申请人印戳。商品名称未列入国际分类的,应当附送商品说明。
三、1988年11月1日起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依照国际分类表按类填报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按类缴纳续展费并报商标图样。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须填报商品的用途、原料、功能及操作方法。原核定使用的商品跨国际分类表类别的,申请人应确定保留一个类别的商标,其注册号不变。其它类别商品的商标由商标局审查,可以核准的,另行编定注册号,专用期与原注册证的续展注册日期相同。
四、商标注册人持原商品分类(78类)的商标注册证办理变更、转让、补证事宜的,仍按原商品分类表(78类)填报有关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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