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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商标 扩大使用范围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8-21
  • 【生效日期】1988-08-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商标 扩大使用范围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商标
扩大使用范围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复函

(1988年8月21日)

山东省东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元月二十日询问凤凰烟商标的函悉。由于以前商品分类的原因,上海卷烟厂在卷烟上注册了凤凰商标;昆明雪茄烟厂在雪茄上亦注册了凤凰商标。现在卷烟、雪茄烟已属于类似商品。 商标法三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昆明雪茄厂只能在雪茄烟上享有凤凰商标专用权。该厂擅自将凤凰商标扩大到卷烟商品上,不仅超出了专用范围,并且侵犯了上海卷烟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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