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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建立人事部与专家联系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8-03
  • 【生效日期】1988-08-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建立人事部与专家联系制度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建立人事部与专家联系制度的通知

(1988年8月3日)

为了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密切同专家的联系,及时向领导反映专家的意见,进一步做好为专家服务的工作,人事部决定建立“专家联系制度”。联系的主要对象是:
(一)二级以上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三)各学科权威人士;
(四)来华定居专家;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
(六)从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中选拔的拔尖人才。
专家联系制度将为专家以各种形式(包括来访和通讯联系)反映各类问题、意见、要求、建议和设想提供方便。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部将不定期向部分专家发出“书面联系表”,请专家在商定时间内,按表列题目发表意见。此外,还将不定期组织同专家的直接对话,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和共同研究一些重要问题。
对专家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和处理,同时以专家工作简讯等形式向有关部门直至党中央、国务院反映,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专家本人。我部还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做好中央领导同志接见专家代表的具体组织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门专家管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可能,逐步建立“专家联系制度”,适当开展对话联系活动,并请将专家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告诉我部专家司,以不断改进专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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