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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经贸部关于开发海洋石油承包工程 所需进口钢材免领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8-02
  • 【生效日期】1988-08-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经贸部关于开发海洋石油承包工程 所需进口钢材免领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经贸部关于开发海洋石油承包工程
所需进口钢材免领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1988年8月2日海关总署转发)

中国国际海洋石油工程公司:
你公司船工[1988]008号文悉。为便于你公司及时做好海洋石油开发工程总承包业务,同意你公司经办的中外合作及自营开采海洋石油工程所需进口钢材仍参照经贸部(84)外经贸管进字第259号《关于海洋油田开发工程承包进口物资进口手续的通知》和海关总署(84)署货字第951号《关于验收中国海洋石油平台工程公司进口物资的通知》(1988年5月1日起改名为中国国际海洋石油工程公司)的精神,免领进口许可证。钢材进口时,海关凭你公司加盖的“中国国际海洋石油工程公司进口物资专用章”和有关进口单证验放。上述进口钢材,如因故转到陆地使用,应按一般进口钢材办理审批和进口许可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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