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关于统配煤矿职工 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劳动部
  • 【发布文号】计工1(1988)262号
  • 【发布日期】1988-07-16
  • 【生效日期】1988-07-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关于统配煤矿职工 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关于统配煤矿职工
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问题的通知

(计工一(1988)262号1988年7月16日)

能源部:
关于统配煤矿职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统筹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内容,是养老保险社会化的重要步骤。因此,合同制工人应按国务院77号文件《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二、鉴于固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还处于试点阶段,目前煤炭行业又处于全行业亏损的经济困难局面,因此,对参加总承包的统配煤矿的固定职工,凡已参加社会统筹的(包括原已参加,在计燃〔1987〕2428号文件下发后停止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继续参加,不再退出,参加后企业增加较多经济负担,请当地政府采取措施给予照顾;对目前尚未参加社会统筹的,在一九九0年前是否参加,由当地劳动部门与煤矿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确定。
以前有关文件与此不符的,按此通知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