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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3-14
  • 【生效日期】1988-03-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1988年3月14日)

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的日益增多。这对于促进海峡两岸的“三通”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此,对去台人员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大陆犯有罪行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七十六条关于对犯罪追诉时效的规定的精神,决定对其当时所犯罪行不再追诉。
来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其探亲、旅游、贸易、投资等正当活动,均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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