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未注册商标使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未注册商标使用问题的复函
(1988年2月29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商标处2月10日关于未注册商标使用与同类不同组商品的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是否属于侵权行为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现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表将商品划分为类和组,是根据商品用途、原料等因素大体划分的,不排除不同类,不同组的商品之间存在类似商品。具体商品之间是否属于类似商品,由我局根据商品分类表和商品的生产、消费等因素予以确定。
根据《 商标法》第 三十八条第(1)项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来函所述商品:涂料与油漆,台灯与镇流器,我们目前不作为类似商品对待,因此,在涂料与油漆或者台灯与镇流器商品上,不同企业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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