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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2-26
  • 【生效日期】1988-0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

(1988年2月26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8〕32号“关于假冒商标案件确认犯罪主体和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答复如下:

(一)我院1985年5月9日法(研)复(1985)28号批复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业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可以直接依照 刑法127条定罪判刑。由于情况的变化,对于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违反 商标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今后也应按假冒商标罪论处。

(二)为获取非法利润,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假冒商标罪,也触犯了投机倒把罪,应按其中的重罪即投机倒把罪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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