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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关于西藏离休退休人员几项待遇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 【发布文号】劳人老(1988)1号
  • 【发布日期】1988-01-04
  • 【生效日期】1988-0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关于西藏离休退休人员几项待遇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关于西藏离休退休人员几项待遇问题的答复

(劳人老(1988)1号1988年1月4日)

西藏自治区人事局、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自治区劳动局: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九日电报(传发号429)收悉。经研究,现对电报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西藏回内地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加发高原工龄补助费问题,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九日习仲勋同志主持召开的协调会上已经议定:现在不改,还按西藏过去的办法办。

二、建房补助费问题,夫妇双方同是干部的,各地掌握一般都是只发给其中的一方,从实际情况看,发给夫妇双方中职务高的一方是合理的,不宜再给另一方也发百分之五十。

三、关于西藏离休退休人员在区内易地安置的安家补助费问题,我们认为你区的现行规定已考虑西藏的特殊情况,规定了高于国家统一规定的补助标准,因此以不再提高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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