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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交部关于使用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登记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教委/外交部
  • 【发布文号】[87]教外综字665号
  • 【发布日期】1987-11-05
  • 【生效日期】1987-1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交部关于使用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登记表》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交部关于使用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登记表》的通知

(〔87〕教外综字665号)

近年来,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通过自筹资金、利用国外的奖学金等方式,选派了不少留学人员。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对这类留学人员(简称为“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也要加强管理和指导。为有利于全面掌握每年单位公派情况和我驻外使领及时了解这类留学人员的情况,我们制定了《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登记表》,并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登记表》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开始使用。
现将使用《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登记表》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登记表》一式四联,由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根据国家教委的编号原则,《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登记表》简称“JW102”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主管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部门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向国家教委报送下年度本部门、地方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国家教委根据审核后的计划发送“JW102”表。

三、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单位使用“JW102”表,须纳入各主管部门向国家教委报送的年度计划之内。

四、“JW102”表须认真填写,并按规定签字和盖章。第一联存主管部门;第二联由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退存派出单位;第三联由主管部门送国家教委;第四联由主管部门送有关驻外使、领馆。

五、今后,各主管部门向颁发护照机关申请护照时,除仍按外交部规定提供出国任务批件和政审批件及其它有关材料外,还需出具“JW102”表原件。并在《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审批情况”栏内注明“JW102”表编号。无“JW102”表者,颁发护照机关不受理护照申请。
请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管理部门即按本通知的要求向国家教委报送八八年度的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计划。《一九八八年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计划报表》附后(略),请认真填写,报送。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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