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 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 暂行规定》第五条解释的复函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企外字[1987]第54号
  • 【发布日期】1987-09-17
  • 【生效日期】1987-09-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 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 暂行规定》第五条解释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
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
暂行规定》第五条解释的复函

(1987年9月17日企外字[1987]第54号发布)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经济贸易部外资局转来你委《关于解释“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请示》。
现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五条解释如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登记后,增加投资的,计算追加的注册资本应与增加的投资额相比,其比例按《暂行规定》第三条执行。例如:某项目已批准登记投资总额500万美元,注册资本250万美元,后又批准增加投资200万美元,该企业追加的注册资本应是200万美元的7/10即140万美元,该企业变更登记后的注册资本总额应是390万美元(即140万美元加250万美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