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局 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中认定的事实和财产后果的处理不服, 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87)法经字第17号
  • 【发布日期】1987-07-11
  • 【生效日期】1987-07-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局 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中认定的事实和财产后果的处理不服, 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局
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中认定的事实和财产后果的处理不服,
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批复

((87)法经字第17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黔法(1987)经请字第4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经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经研究认为:
(1)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 经济合同法》第 条第三款规定对经济合同确认无效,而对无效经济合同所产生的财产纠纷未作处理的,当事人就经济合同所产生的财产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八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当事人仅对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无效经济合同确认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作出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决定的同时,又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当事人不服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告知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文未发)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