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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气象局气象科技“短平快”项目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国家气象局
  • 【发布文号】国气科字[1987]第025号
  • 【发布日期】1987-05-06
  • 【生效日期】1987-05-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气象局气象科技“短平快”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气象局气象科技“短平快”项目管理办法

(1987年5月6日)
(国气科字〔1987〕第0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气象科技“短平快”项目系指用少量投资,在短期内能够取得科技成果并迅速转化为气象业务、服务能力或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直接促进基层气象台站科技进步的项目。

第二条:气象科技“短平快”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气象观测、预报、通讯、气候资料、专业气象、气象服务等各个领域的气象业务技术开发,微机软件开发应用,及面向经济建设等应用气象方面的课题(项目之下设课题)。

第三条:气象科技“短平快”项目,由国家气象局科教司牵头,业务发展司、专业气象司参加,组成国家气象局气象科技“短平快”项目管理小组,共同管理,办事机构设在科教司科研综合处。

第四条:气象科技“短平快”项目主要是支持跨省的具有示范性和推广意义的课题。课题一般要求在一年之内完成,规定8000元为最高支持限额。

第二章 课题的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气象科技“短平快”项目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在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气象科技发展计划和基层气象业务、服务、经济建设的需要,由“短平快”项目管理小组制定气象科技“短平快”项目年度指南,经局领导审批后公布。

第六条:凡从事科研、业务、服务和教学的气象科技人员均可申请“短平快”项目课题,不同单位的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者主要应当根据“短平快”项目年度指南的要求选题,经本单位审查通过后,由省气象局科教处(或相当一级的科技管理机构,下同)根据国家气象局“短平快”项目条件认真审查后,负责统一向国家气象局“短平快”项目管理小组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按规定填写《国家气象局气象科技“短平快”课题申请(合同)书》(见附表-1,略)一式四份,不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气象科技“短平快”课题由“短平快”项目管理小组择优选定,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议。被批准后的“短平快”课题,申请书即为承担课题的合同书,国家气象局“短平快”项目管理小组,将审批后的合同书一式两份(一份存省气象局科教处,一份存课题负责人)连同合同书 回执(见附表-2,略)寄省气象局科教处。课题负责人确认后,将 回执填好寄回国家气象局气象科技“短平快”项目管理小组,管理小组收见 回执并确认课题主持人同意后方能拨款。

第八条:对于国家气象局下达的气象科技“短平快”课题,要纳入省气象局科教处的工作计划,加强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 经费来源、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九条:国家气象局气象科技“短平快”项目的经费采取集资的方式汇成,从气象科技三项费和气象事业费中各集资一半。

第十条:对“短平快”项目的课题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作本单位的科研资金)的原则,对于其中有偿还能力的课题,实行有偿合同制。

第十一条:“短平快”课题经费拨到省气象局。由财务部门统一下拨管理。主要用于试验材料费、计算费及直接用于课题的考察、试(实)验、验收、鉴定等费用。课题承担者有经费的直接使用权,但要接受本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作到专款专用。课题承担单位每年1月20日以前编报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表,一式三份报省气象局科教处审核后将其中两份上报国家气象局气象科技“短平快”项目管理小组。

第十二条:“短平快”项目管理小组对经费使用情况有检查权。发现有滥用、挪用经费者,视情节轻重责成偿还已拨全部或部分经费,对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后果者,应追究责任。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三条:“短平快”课题负责人有责任向省气象局科教处提交工作报告,科教处审查后于每年11月底以前报国家气象局“短平快”项目管理小组。内容包括:课题进展情况;已取得的成果(效益);未按原计划执行的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下年度的计划安排等。

第十四条:“短平快”课题完成以后,课题负责人认真写出总结(含课题经费决算),并连同课题的原始资料(包括关键数据、软件源程序及详细说明书等)一起交省气象局科教处,省气象局科教处审核后于课题完成后三个月内报给国家气象局气象科技“短平快”项目管理小组,管理小组视情况组织(或责成有关单位)验收或鉴定。应用推广效益显著者,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各级气象科技进步奖。

第十五条:凡能按期、按预定目标完成气象科技“短平快”课题任务的承担者,以后申请课题时可优先支持;对无故不能按期、按预定目标完成“短平快”课题任务者,要追究责任或追回经费;省气象局,如有50%以上未能按期、按预定目标完成课题任务者,则取消申请下一年度国家气象局“短平快”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省气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省情况制订省气象局“短平快”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气象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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