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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关于 进口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归属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 【发布文号】劳人锅(1987)11号
  • 【发布日期】1987-04-14
  • 【生效日期】1987-04-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关于 进口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归属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关于
进口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归属问题的复函

(1987年4月14日劳人锅(1987)11号)

水利电力部、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水利电力部、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87)水电电生字第30号文件《关于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利用外资进口电站锅炉的检验工作归属问题的函》收悉。经与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一切进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安装投产,不准销售,不准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已作为重要的商品列入《 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实施法定检验。法定检验必须由法定机构进行,不能由商品进口单位自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检验。
由于锅炉压力容器是具有爆炸危险的特种设备,国务院《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授权劳动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监察。在国务院〔1979〕249号文件及进出口商检条例实施细则中都规定,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由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
按上述规定,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引进电站设备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为《 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内的项目,须经法定检验,其安全监督检验,必须由劳动部门进行。至于引进成套设备中未列入《种类表》的,由有关部门自行检验,但国家商检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262号文件规定,实行驻建设现场监督管理。

二、为保证国家重点工程之一的大连湾电厂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请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速与我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商定进口电站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有关事宜,并提供实行法定检验所需有关资料和现场检验的必要条件。

三、福州、南通、上安三个电厂的发电设备也即将到货,请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部署有关分公司及时办理报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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