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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奖评审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国家气象局
  • 【发布文号】国气科字[1987]第012号
  • 【发布日期】1987-02-18
  • 【生效日期】1987-0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奖评审暂行办法

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奖评审暂行办法

(1987年2月18日)
(国气科字〔1987〕第012号)

第一条:为了鼓励气象部门科技工作者从事气象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气象科学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气象部门业务、科研、教学单位或个人,通过观测、实验、分析、研究,阐明了大气现象、特征及气象科学理论、规律,并对气象科学发展具有重大学术意义或对气象业务、服务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科学研究成果,可授予气象科学奖。

第三条:气象科学成果包括:
1.为阐明天气动力、气候、农业气象、大气物理及人工影响天气、大气化学及大气污染、大气探测、卫星气象、雷达气象等气象科学现象、特征或规律而取得的新观点、新发现、新理论,并经过检验或国内外公认的具有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2.对气象业务、服务工作以及气象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并在实际应用中收到突出效果的理论性成果。

第四条:气象科学奖分为三等,即: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 奖励证书 4000元
二等 奖励证书 2500元
三等 奖励证书 1500元
对于具有特别重大学术意义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奖金高于一等奖。
气象科学奖奖金在气象科研事业费中支付。

第五条:气象科学奖评审标准:
一等奖:提出新的气象理论或有新的创见(发现),学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气象科学或某一学科的发展有普遍意义,并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社会(业务)、经济效益。
二等奖:对气象理论有新的突破,学术上接近国际水平,对气象科学技术发展有显著作用,并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社会(业务)、经济效益。
三等奖:对气象理论有新的发展和补充,学术上在国内领先,对气象科学技术发展有促进作用,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社会(业务)经济效益。

第六条:气象科学成果采取延时评审鉴定的方法,一般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一年以后(或经气象业务实践验证后)才能进行评审鉴定,由成果完成者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向省气象局(或相当一级职能机构)提出评审鉴定申请,评审鉴定工作可由:
1.省气象局(或相当一级职能机构)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评审委员会);
2.中国气象学会专业委员会;
3.同行专家(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水平)五人以上。
通过评审鉴定的气象科学理论研究成果,须填写“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证书”。

第七条:气象科学奖只设部门级一级,每隔三年(1987年、1990年...)评定一次,由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气象局科技教育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视成果的学术水平和社会(业务)、经济效益负责推荐申报国家级成果的评审鉴定及国家自然科学奖。

第八条:气象科学奖申请办法:
1.凡申请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奖的气象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必须有推荐单位(者)和省气象局级的申报单位,一般推荐单位(者)为评审鉴定单位(者)。
2.符合请奖条件的气象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按其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自选项目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含国家气象局直属单位)负责申报。
3.请奖项目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奖申报书》及以下文件:
(1)“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证书”或同等效力的推荐文件;
(2)有关部门出具的效益证明;
(3)论文;
(4)“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
(5)研究试验报告等科技文件。
报送份数:“申报书”和附件(1)(2)(3)装订成册一式三十份,附件(4)(5)一式三份。
3.请奖单位须按规定每项交纳评审费四十元,个人(指非职务研制者)请奖每项交四元。

第九条:经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达到奖励条件的获奖项目,在国家气象局公布、授奖之前通报气象部门。自通报之日起,两个月内,对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及排列顺序的争议,向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述,并由其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获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奖励等级或是否有弊端,向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并由其裁决。自通报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未处理完毕者,暂不授奖,半年内仍未解决问题者,取消本次授奖资格,待争议问题解决后重新申报奖励。

第十条: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奖获奖者的事迹应由科技管理部门协助人事部门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奖金分配应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不搞平均主义,主要完成者不得少于50%。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授奖,评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的,国家气象局扣回原发奖金。

第十二条:要提倡优良学风,反对不良倾向,对弄虚作假,不讲科学道德、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和奖金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以教育或必要的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并通报全国气象系统,追回奖状和奖金。

第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属国家气象局,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注:(1)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系指在中国气象学会年会的大会或中国气象学会专业委员会召开的全国性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
(2)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系指在《气象学报》、《中国科学》或《科学通报》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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