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租赁经营国营小型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12-17
  • 【生效日期】1986-1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租赁经营国营小型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租赁经营国营小型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据一些地区反映关于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给个人经营的,如何征收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个人租赁经营国营小型企业,只要它具备集体企业所得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集体企业条件的,可按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不具备集体企业条件的,应按个体工商业户征收所得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